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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出口买单报关申报不实被处罚
2021-03-01

深圳市睿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你介绍服装出口买单报关申报不实被处罚案例:

当事人:晋江恒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5059638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6589911K,法定代表人:施文举  
地址:晋江市龙湖镇南浔工业区  
2018年9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一批,报关单号370820180088506612,报关单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棉布,申报商品编码5208320092,申报数量132850米,申报总价239130美元。经海关查验,第1项货物实际数量52852.9米,实际价格95135.22美元。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PV塑料布,商品编码39204300.90,数量25040.29米,价格24539.48美元;2.PV塑料墙布,商品编码39189010.00,数量12082.24米,价格12323.88美元;3.机织涤纶布,商品编码54076900.00,数量35439.08米,价格43235.68美元;4.童套装,商品编码62093000.30,数量685件,价格3288美元。当事人上述数量申报不实行为及未申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服装出口买单报关公司睿通检查发现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深圳服装出口买单报关商检公司睿通为你介绍的“服装出口买单报关申报不实被处罚”的案例,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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